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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》即将施行的通知

作者:宋哲涵发布时间:2026年10月29日浏览:

校内各单位、全体师生:

为规范我校对外支付自然人劳务相关涉税业务办理,防范税务风险,现将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》的公告〉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)相关政策宣传告知如下:

该公告于2026年9月3日印发,自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政策核心要点简要说明:

1.适用范围:境内自然人向我校提供研发服务、软件服务、设计服务、咨询服务、广播影视节目(作品)制作服务、文化服务、教育服务七类应税服务时,我校作为价款支付方,属于法定扣缴义务人,需按规定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。

2.扣缴规则:自然人单次(日)销售额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,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;未达起征点的,不扣缴增值税。

请各单位经办人、项目负责人、科研负责人及时学习掌握政策要求,后续向自然人支付上述七类服务费的报销业务,财务部将按照本办法执行代扣代缴。

附件: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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